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县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