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县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