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本村(居住地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组织各民族公民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三)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五)移风易俗,弘扬正气,将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