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价、科学技术项目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