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