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