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