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