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