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煤和成品油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商品煤和成品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商品煤、成品油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