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