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