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的有效凭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