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免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