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连续两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