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