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第二十八条有效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