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第二十六条有效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相关政务部门提交数据开放申请,政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政务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同意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答复的,政务部门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