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