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