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