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管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经营。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