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