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服务许可证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