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由居民会议进行补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