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环境影响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拟制定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政策或者规划的;

(三)拟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

(四)建设项目涉及重大环境影响,应当进行听证的;

(五)对国家机关拟作出有关环境影响的决定有较大争议的;

(六)国家机关认为有关环境影响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