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环境影响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拟制定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政策或者规划的;(三)拟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四)建设项目涉及重大环境影响,应当进行听证的;(五)对国家机关拟作出有关环境影响的决定有较大争议的;(六)国家机关认为有关环境影响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