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四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