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地勘、水利、气象、地理信息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