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