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工作,提高对近海海域的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