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相应罚款;造成其他用户损失和供热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拆卸、改装、干扰供热计量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操作、改变、拆卸和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以及标志等供热设施及其附属物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进行工程作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供热管道地沟、井室内堆放垃圾杂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