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控制或者削减计划。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