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