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