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