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台账。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