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台账。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