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建筑工地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