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