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网格,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