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期间的村级财务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