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建议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决定是否提出罢免要求。村民提出罢免要求的,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罢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