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