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