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