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二)违法批准使用海域的;(三)不按规定收取、减免海域使用金或者贪污、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