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不得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和贝壳堤、沙丘等自然地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