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八条有效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逾期未申请续期或者未批准续期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注销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并按规定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