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经营性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出让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