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