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