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