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